什麼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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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原則上,要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所欠的債務,一般都是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的。那麼要是離婚的話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或債務進行處理。那就需要先認定究竟什麼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係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在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一定時間也應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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