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與重婚行為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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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與重婚行為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一,重婚罪與重婚行為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1、犯罪主體: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重婚。

2、犯罪客體: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3、犯罪的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生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崇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人上事實婚的重婚。

(4)與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重婚問題的處理需要自己嚴格按照具體的要求進行確定,否則事情的處理就會有着不少的難度,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在法律上既定的事實得到充分的認定,所以自己學會有效的分析,從而確保自己的利益維護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存在一定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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