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詐騙罪和重婚罪適用緩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被起訴詐騙罪和重婚罪適用緩刑嗎?

對於被起訴詐騙罪與重婚罪來説是適用於緩刑的,但是需要根據情節的嚴重性來確定。

一、緩刑適用條件

詐騙罪重婚罪是否可去爭取到緩刑,看該情節是否嚴重與輕微,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緩刑的適用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二、緩刑的考驗期是多久

緩刑犯是暫緩執行原判刑期,暫不執行原判刑罰不是一緩了之,還有一個考驗的問題,即依法為緩刑犯設置一定的考驗期,並在該考驗期內為其設定了一定的法定義務

關於緩刑犯的考驗期。有期徒刑緩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考驗期限≤5年(但同時不少於1年);拘役緩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考驗期限≤1年(但同時不少於2個月)

三、對緩刑犯考察由哪個機關執行

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為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並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並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的幫教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緩刑犯進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緩刑考察情況。

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所謂“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詐騙罪重婚罪是否可去爭取到緩刑,看該情節是否嚴重與輕微,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緩刑的適用條件。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