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買房並登記在一方名下 - 分手後另一方能主張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3W

      現在有些男女朋友在確定結婚之前會考慮婚後生活如子女撫養等各種問題,從而會決定先試着過同居生活,然後就將同居生活一起住的房子先買了。但是在愛情長跑中也會出現意外,一旦雙方感情破裂導致分手,那麼雙方共同購置的房產就會成為問題,可是房產只登記在某一方的名下,另一方就會擔心自己無法主張房產。

同居期間買房並登記在一方名下,分手後另一方能主張嗎?

      能不能在這套房產問題上有話語權就得先區分一下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在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要按以下規則處理:

      1、有約定的情況

      買房這種事情屬於雙方自願,所以就得先看雙方在買房時有沒有約定,若雙方有約定就按照雙方之前約定好的處理。

      比如,雙方買房時約定購買的房產屬於共同財產。

      2、沒有約定的情況

      (1)一般房產登記在誰名下,房產就歸誰;

      (2)沒有登記的,歸購買、使用、保管、照顧的一方;

      (3)若是雙方共同購買的、使用、保管的,那麼就得雙方協商後解決;

      (4)協商結果未達成一致的,則根據購買房產時各自出的資金比例來確定分割;

      (5)不知道房產歸屬哪一方的情況,在法律上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

      所以,按照上述規則,雖然會按照房產實際登記情況來分割,但是共同購買的房產是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最主要的是協商解決。如果在協商的時候,雙方都不想將房子折現進行分財產而且沒有其他的解決方法的話,只能一人獲得房產,另一方補償相應資金即可。

      最後,雖然房子只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但是還是可以根據共同購買時出資情況確定分割的,但是在實際情況下還是看房產登記證書比較靠譜。另外,雙方同居期間買了房子必定會添置一些傢俱,不管是房產還是傢俱或是其他的一些財產都按照以上規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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