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一方給予另一方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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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一方給予另一方財務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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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的情況


(一)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的,由於法律承認他們的事實婚姻關係,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為死者的配偶繼承遺產

(二)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遺囑的形式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留給另一方,則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權利繼承這份遺產。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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