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歸公安或是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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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歸公安或是法院管轄?

一、重婚罪歸公安或是法院管轄?

重婚罪歸公安或是法院管轄,兩者都是具有管轄權利的,重婚罪是屬於既可以自己提出訴訟,也可以由公安機關來處理的訴訟類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六機關《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 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第一款)

2、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

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

4、 重婚案(《刑法》第258條)

5、 遺棄案(《刑法》第261條)

6、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 侵犯知識產權

8、 對被告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我們可知,重婚罪是屬於自訴案件的,而自訴案件就是不告不理,如果我們想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這個問題的話,就需要我們自己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需要向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訴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顯屬於輕傷害,因果關係清楚,不需要進行偵查的傷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中告訴才處理並且不需要偵查的侮辱、誹謗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條重婚案,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遺棄案;

(八)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我們可以看出,重婚罪即是自訴案件,也可以提起公訴。如果是公訴案件的話,人民檢察院會提起公訴。公安機關會配合偵查,也是不需要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

二、重婚罪的認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們可知重婚罪的犯罪類型主要有:

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在當代社會,重婚罪在進行處罰的時候,是按照法定最高刑兩年來進行處理的,當然也有一些重婚罪,他可能影響到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大,造成了一些巨大的財產方面利益的損失,所以此時的話也是可以由公訴案件來進行處理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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