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管轄權歸屬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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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管轄權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進行管轄,當被告被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之後,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重婚罪管轄權歸屬新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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