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歸哪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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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罪歸哪級法院管轄?

玩忽職守罪歸哪級法院管轄?

一般的情況都是由基層級別的法院來進行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21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了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刑法》有關玩忽職守罪的條文規定: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三十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一百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四、玩忽職守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五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五人以上,或者輕傷三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百萬元以上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玩忽職守罪就是屬於對自己的工作崗位不負責任,從而構成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對於此罪一般會直接由檢察院進行偵查,從而由法院來進行判決,但對於法院的級別就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這樣才能依法的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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