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婚罪立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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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婚罪立案的規定是什麼?

一、法院重婚罪立案的規定是什麼?

法院重婚罪立案的規定是必須已經與配偶之間存在着這樣的一種婚姻的關係,然後再和其他的人員來進行一定的同居,並且對外面宣稱自己是夫妻,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後對起訴書中指揮的罪名有明確犯罪事實的,就會對案件進行立案,所以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法院是會對重婚罪進行立案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二、重婚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審理重婚類型的案件,他是非常的特殊的,因為這樣的一種直觀行為的話,如果是沒有相關的人員檢舉的話,相對來説是很難被發現的,所以利益相關人員尤其是他的配偶,必須要提供這樣的證據和線索來幫助調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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