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重婚罪屬於什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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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重婚罪屬於什麼案件?

一、根據刑法規定重婚罪屬於什麼案件?

根據刑法規定重婚罪屬於人民檢察院自訴類型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我國採公訴兼自訴制。由於在公訴兼自訴的模式下,公訴與自訴的關係實際上表現為一種普遍與特殊的關係,因而兩者關係的內容主要取決於自訴制度的具體設計。我國目前的自訴制度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加以規定,具體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六機關《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

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

8、對被告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二、重婚罪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係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

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以通姦關係同居,離開該地後,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瞭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為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至於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重婚,抑或僅是單純非法同居,這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1994.12.14法復〔1994〕10號)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多數的人員離婚的原因還是比較常規的,也就是由於其中一方背叛的另外一方導致感情破裂,在此種狀況之下的話,需要明確一下對方是否存在成功的行為,如果存在的話,自己不僅僅可以得到賠償,而且可以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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