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自訴法院不立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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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自訴法院不立案怎麼辦?

一、重婚罪自訴法院不立案怎麼辦?

1、重婚罪自訴法院不立案原告首選需要了解法院不立案的原因,重婚罪法院不予立案,一般有兩個原因,一是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構成重婚罪;二是犯罪地點不在法院的轄區,不屬於該法院管轄。

第二個問題很好解決。關鍵是第一個問題。因為重婚罪的證據很難蒐集。主要有照片和證人證言,才能證明被告人是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僅有照片是不行的。被告人同居的鄰居一般是不願意作證的。

2、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法院不予立案,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的立案投訴,一定會得到解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由於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重婚罪屬於自訴類型的刑事案件,若是婚姻關係之中的受害方,在向當地的法院起訴重婚罪時,提交的材料足以證明被告確實犯罪了,且該法院是有管轄權的,那麼原告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的投訴相關司法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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