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財產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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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同居的財產如何界定?

非法同居的財產如何界定?

關於同居雙方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二、同居財產怎麼分割

對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與法定婚姻不同,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其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基本原則為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以按照增與關係處理。

在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如果某件財產歸一方,該方準備出賣的,如果該財產與另一方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另一方對此財產有優先於他人購買的權利。即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於他人購買。

(3)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4)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可根據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辦理,即對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撫養的缺泛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5)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處理。

(6)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三、非法同居的法律後果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同居就是沒有任何婚姻的關係而進行在一起生活,對於雙方所存在的財產分割也不會以婚姻法的條款來進行處理,而是按一般的民事糾紛來進行辦理,但雙方在分割的時候還是要確定是否屬於共同獲得的,這樣雙方才能在沒有矛盾的情況下處理好雙方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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