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界定非法同居 - 非法同居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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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界定非法同居,非法同居如何認定?

男女之間未婚同居、非法同居的現象,在如今已經是屢見不鮮的了。這樣的行為,對雙方尤其是女方來講是很危險的,法律對這樣的關係也是不予保護的。實踐中,怎麼界定非法同居是一個關鍵,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怎麼界定非法同居

所謂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公開,是指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之所以説是非法,是因為這種行為不為我國法律保護。

此外,非法同居是否就等同於非婚同居呢?很顯然不是的。非婚同居的外延比較大,指的是沒有結婚登記就同居了。因此,非法同居只是非婚同居的一種情況。

二、非法同居有哪些類型?

介紹完什麼是非法同居之後,再來看看非法同居有哪些類型,或者説非法同居包括哪些情形。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婚姻編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同居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 雙方均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

2、 有配偶者的一方與沒有配偶者的一方之間的非法同居;

3、 雙方均沒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三、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係?

在司法實務中,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係呢?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係以及法院如何處置非法同居關係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非法同居是一種非法律化的關係,由於法律不保護這樣的關係,因此當事人之間的權益是很容易受到侵害的。因此,小編建議男女感情到位後,最好及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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