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概念及法律地位的界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4W

一、非婚同居概念及法律地位的界定是什麼?

非婚同居概念及法律地位的界定是什麼?

“同居”,現代漢語詞典這樣解釋:

(1)同在一處居住;

(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雙方沒有結婚而共同生活。

3、顯然,婚姻家庭法規範的“同居”行為排除了純粹為了節約住房開支或結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為,那麼,從語義上講,就應當採用第二種釋義,即男女雙方沒有結婚而共同居住。在法學理論界,大多都認為廣義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公開共同居住生活,但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兩性結合。

4、一切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同居關係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實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無效和被撤銷的婚姻等情況。

二、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令規定,

1、“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由此可看出,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無論是否以夫妻名義,不僅為社會道德所譴責,也是我國婚姻法禁止的行為,其中,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此類行為不列入本文的討論範圍。本文僅是從狹義上來討論非婚同居法律問題。

2、只有對某個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定,才能正確區分其與相似概念的異同,進而確立適合的法律規範加以規制。

3、在我國,由於《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現實中普遍存在的各種同居現象缺乏一個統一的分類,加之歷史上法律對“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態度曾經經歷過幾次重大的轉變,理論界對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一直未能達成一致。

4、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明確指出,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事實婚姻必須得到國家立法的承認,在國家承認事實婚姻的前提下,非婚同居中的一部分有可能轉化為事實婚姻,但仍然有一部分會因為當事人無結婚意願而不能轉化為事實婚姻。

綜上所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未能達成一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明確指出,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護,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