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處理程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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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處理程序是怎麼樣的?

重婚的處理程序是怎麼樣的?

重婚的處理程序是當事人自己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活動必須要有一份起訴狀證明,確實是存在這樣的一種事實。

第一,對重婚犯罪人給予法律制裁。

人民法院對構成重婚犯罪要件或符合重婚罪犯罪特徵的重婚犯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裏要説明兩點:一是由原配偶自訴請求對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原配偶受強制或涉及利害關係沒有提起訴訟而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對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婚罪雖屬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但重婚罪不單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第二,解除非法婚姻關係。

人民法院對構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對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關係,應當宣告予以解除。在程序上,應先處理重婚問題,然後應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再處理離婚、子女撫養、財產侵害等方面的問題。

第三,可以由法院進行調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這裏所説的調解,只能對刑事部分而言,如原配偶重歸於好,願意繼續在一起過夫妻生活或自訴人得到一定的補償後自願撤回自訴,不再追究重婚犯罪人刑事責任等。此外,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重婚犯罪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四,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

有的重婚案件自訴人在提起刑事訴訟的時候,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與重婚犯罪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同,因而不能在刑事判決中並處。

二、重婚行為該怎麼認定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在日常生活當中,目前現在重婚的方面制裁他是不僅僅是婚姻法當中會對無過錯方進行一定的賠償,而且在刑法當中也是有一個重婚罪的明文規定的。具體的認定標準的話,它非常的明確,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以夫妻相稱,而且是對外以夫妻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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