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一、旅遊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旅遊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旅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雙方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途徑。以上解決的方式和途徑具有不同的特點,旅遊者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運用。

1、雙方協商。雙方協商以達成雙方和解,即由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本着解決問題的誠意,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協商解決的爭議的一種辦法。這種方法直接、及時、平和,成本較低,對雙方都有利。但雙方協商的缺點在於協商結果無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旦一方或雙方反悔,則需要通過其他途徑再行解決。

2、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勸解、疏導等,使雙方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調解有利於消除隔閡,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實踐證明是解決民事糾紛較為有效的方式。調解糾紛所運用的依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除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並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外,一般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由雙方自願履行,一旦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則需通過其他途徑在行解決。

3、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地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事先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當雙方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機構也不按行政區劃分設置,當事人可以按雙方的意願選擇任何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通過行使司法審判來解決爭議的一種途徑。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一經生效,就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最終的決定力。旅遊糾紛主要是旅遊者與經營者之間就民事爭議所產生的爭議,應按民事訴訟程序進行。需要説明的是,雙方協商、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只要一方認為有必要,即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調解手段有何優點?

調解,尤其是通過旅遊投訴受理機構進行調解,是旅遊者通常採取的旅遊糾紛處理方式。與仲裁、訴訟相比,調解程序約束較少,簡便快捷;與雙方當事人協商和解相比,調解因有處於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參與,雙方當事人更容易達成一致。發揮調解的優勢,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否則很難達到消弭矛盾、化解爭執的目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遊客參團旅遊應該選擇合法旅行社,並取得發票、行程表,簽訂合同,以證明與旅行社的交易關係和服務約定。許多參加旅遊團沒有取得以上證明的遊客,往往由於無法判斷責任主體,造成調解困難。

綜上所述,針對旅遊過程中發生的侵權事件,消費者有多種手段進行維權。和旅行社協商無效後,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第三方機構申請仲裁,再不行的話,還可以走司法訴訟渠道。總之,消費者要對旅遊糾紛處理程序有一定了解,當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要勇於站出來為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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