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中的協議滿足哪些條件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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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中的協議滿足哪些條件才生效?

事實婚姻中的協議滿足哪些條件才生效

雙方籤協議的時候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協議中的條款也沒有違反國家法律制度,原則上就是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事實婚姻是否受到保護,要看確定的事實婚姻關係是不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確定的事實婚姻關係,國家法律予以承認和保護,但必須補辦登記手續。在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但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不受法律保護。

三、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協議應該怎麼寫?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四、結婚登記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如果男女雙方是事實婚姻,在不領結婚證的情況下也談不上離婚,頂多算是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時候,對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問題就可以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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