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孩子沒領證算事實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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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在有孩子沒領證算事實婚姻嗎?

現在有孩子沒領證算事實婚姻嗎?

現行婚姻法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但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在我國新婚姻法中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説法了,現在被稱之為同居關係。《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二、未婚生孩子撫養權怎麼確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綜上所述,現在男女青年未婚生活的情況比較多,有些沒領結婚證生育了孩子,這種情況不是事實婚姻,屬於正常同居行為。我國早已經取消事實婚姻,目前只有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就是雙方通過辦理結婚登記形成合法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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