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內出軌是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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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內出軌是重婚罪嗎?

一、一方婚內出軌是重婚罪嗎?

一方婚內出軌不屬於重婚行為的認定條件,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認定重婚罪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14日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法院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30號)司法解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既然該時間斷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既然是合法的婚姻,當然婚姻當事人是“配偶”。更何況最高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認定的重婚行為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不認可的非法同居。如果説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不認可的非法同居行為刑法可以認定為重婚行為,那麼婚姻法認可的事實婚姻怎麼不能與登記的婚姻結合(或兩個事實婚姻)構成重婚行為。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出軌的行為,可以從道德上進行譴責,並構成了一定的過錯行為,但在法律上並不存在犯罪的情況,相關情況還提交在一起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據來進行處理,最後由法院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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