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有了孩子能構成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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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有了孩子能構成重婚罪嗎?

一、婚外情有了孩子能構成重婚罪嗎?

不構成重婚罪。重婚罪,必須是在無離婚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的。如無與他人結婚,單純是婚外情,不隸屬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另一半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另一半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被告人已經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就是兩個法律婚的重婚,前一個婚姻和後一個婚姻都是經過民政部門合法登記過的。至於有配偶的人如何第二次矇混過關,獲得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機會的,再所不問,常見的手段有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舞弊登記結婚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這種重婚已不多見,因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同居的男女,不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同上的道理,也比較少見。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當然受欺騙而與已婚者結婚的除外。

三、哪些情形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脱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説的,有了孩子如果沒有具體的證據可以證明重婚的行為,那麼這種一般會按婚內出軌來進行處理,這種情形是不構成犯罪的,認定重婚罪不僅要有物證而且還要有人證,而且情況是屬於比較嚴重的,這樣才會按刑法的條款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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