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跟別人有孩子了構成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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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跟別人有孩子了構成重婚罪嗎

一、婚內跟別人有孩子了構成重婚罪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的定義可知: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法律規定可以明確看到,重婚罪保護的是先行登記的一對夫妻關係互相的忠貞,故而犯罪行為的重點在於行為人加入另一婚姻關係。而生孩子有可能是出軌乃至強姦導致的後果,只要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和他人有的孩子是他們婚姻關係的結果,就不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婚姻存續期間,單就和他人有孩子一件事情並不構成重婚罪,但一般來説,和他人有了孩子更有可能存在共同生活的痕跡,比如一方在另一方家中留存有常用生活必需品,甚至雙方有獨立的居所等等,結合其他證據,是有可能構成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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