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玩家辭世 - 網絡虛擬財產能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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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玩家辭世 網絡虛擬財產能否繼承

網絡虛擬財產權是一種準物權。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人應為玩家。在當前缺乏相關法律規制網絡虛擬財產轉讓的情況下, 網絡虛擬財產轉讓可以準用我國《物權法》有關物權變動和公示的規定。如果玩家違反服務合同約定,遊戲服務商有權停止玩家遊戲賬號的使用。遊戲服務商在停止玩家賬號使用前應當預先通知玩家。遊戲服務商負有保障玩家網絡虛擬財產安全的義務。在第三人竊取玩家網絡虛擬財產且玩家無法確定侵害第三人的情形,遊戲服務商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網絡虛擬財產又稱虛擬財產,是指在網絡遊戲中為玩家所擁有的,存儲於網絡服務器上的,以特定電磁記錄為表現形式的無形財產。網絡遊戲中的武器裝備、QQ錢幣等都屬於網絡虛擬財產。近幾年來,有關網絡虛擬財產的民事糾紛層出不窮,然而,處理網絡虛擬財產民事糾紛的法律規範相對缺失, 這給司法工作者處理此類糾紛增加了難度。有鑑於此,筆者試圖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歸屬、轉讓以及保護方式進行探討,以求教於大家。

一、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

(一) 有關網絡虛擬財產屬性的學説

有關網絡虛擬財產屬性的問題,學者們眾説紛紜。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學説。

1、知識產權

該説認為,玩家在遊戲過程中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並進行了創造性的勞動,因此,可以把玩家對虛擬財產享有的權利看作知識產權。筆者認為,知識產權説存在問題,它不能準確説明虛擬財產的屬性。知識產權具有法定性,智力成果必須依照專門的法律確認或授予才能產生知識產權。然而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未規定虛擬財產為知識產權的客體, 因此,玩家對虛擬財產享有的權利不是知識產權。此外,從法理上分析,由於著作權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虛擬財產並不是玩家思想的表達載體。因此,玩家對虛擬財產享有的權利不是著作權。

2、債權説

該説認為,虛擬財產權是一種債權,虛擬財產權法律關係是債權法律關係。在這個債權法律關係中, 玩家通過向網絡遊戲服務商支付對價取得虛擬財產的使用權, 網絡遊戲服務商在接受了玩家支付的對價後有義務在遊戲規則允許的框架下向玩家提供其欲取得的虛擬財產。筆者認為,債權説存在問題,不能準確地揭示知識產權的屬性。理由如下:第一,債權説將玩家在對虛擬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玩家與服務商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的關係等同於玩家與服務商之間的關係,沒有看到兩種關係的區別。誠然,玩家與網絡遊戲服務商之間的關係是債權法律關係,但是,玩家在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虛擬財產過程中與服務商以外的第三人發生的關係不屬於債權法律關係。第二,債權説不利於玩家權利的保護,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按照債權説的觀點,在第三人利用木馬程序竊取玩家擁有的虛擬財產情形,由於受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制約,玩家只能請求網絡遊戲服務商賠償損失,不能請求侵害第三人賠償損失。由於第三人利用木馬程序竊取玩家擁有的虛擬財產情形經常發生,受害玩家眾多,如果玩家只能請求網絡遊戲服務商賠償損失,則網絡遊戲服務商將無力承擔賠償責任,受害玩家的利益也將得不到有效保護。

3、物權説

該説認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獨立的經濟性,就可以被認定為法律上的物”, 加之“網絡虛擬財產與民法上的物之間在基本屬性上是相同的,所以,在理論上認識網絡虛擬財產,應當把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物,適用現有法律對物權的有關規定”。玩家對虛擬財產享有當然的物權。筆者認為,物權説沒有準確揭示網絡虛擬財產權的本質屬性。物權説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是一種特殊物的觀點是正確的。因為從羅馬法以來,隨着社會的發展,有一些無體物也可以看作民法上的物,作為物權的客體。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無體物,是可以納入民法上的物的範疇的。但是,不能因為網絡虛擬財產是一種特殊物就認為玩家對虛擬財產享有物權。畢竟網絡虛擬財產權在權利變動的公示方法、存續、佔有和支配權能方面不同於民法的物權。其特殊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第一,網絡虛擬財產權權利變動的公示方法是受讓人用密碼第一次登陸網絡遊戲系統。而動產物權權利變動的公示方法是佔有之移轉,不動產物權權利變動的公示方法是權屬登記之變更。第二,網絡虛擬財產權的存續依賴於服務商的存續。當服務商破產或者解散時,服務商不再提供相應的網絡遊戲服務,玩家享有的網絡虛擬財產權將隨着網絡遊戲服務的終止而消滅。第三,網絡虛擬財產權利人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佔有表現為對遊戲密碼事實上的控制,而物權人對物權的佔有則表現為對物的事實上的控制。第四,網絡虛擬財產權利人需要通過登陸網絡遊戲系統才能實現對虛擬財產的支配,而物權人在大多數情況下僅僅佔有物就能實現對物的支配。

(二) 本文有關網絡虛擬財產屬性的觀點

由於網絡虛擬財產權在權利變動的公示方法、存續、佔有和支配權能方面不同於民法的物權,基於其在上述幾個方面的特殊性,筆者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權是一種類似於物權的準物權。

將玩家對網絡虛擬財產享有的權利看作一種準物權具有以下優點:第一,有利於更好地保護玩家的利益。實踐中,經常發生第三人竊取玩家擁有的網絡虛擬財產以及網絡遊戲服務商擅自刪除玩家擁有的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將玩家對網絡虛擬財產享有的權利定性為一種準物權意味着除玩家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玩家擁有的虛擬財產的義務。這有利於防止侵害網絡虛擬財產權行為發生。第二,有利於更好地規範網絡虛擬財產交易行為。當前玩家之間進行的網絡虛擬財產交易頻繁發生,卻缺少有關規制網絡虛擬財產交易的法律法規,這不利於網絡虛擬財產交易糾紛的解決。將玩家對網絡虛擬財產享有的權利定性為準物權意味着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準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有關網絡虛擬財產權利移轉的時點、風險的分配、責任的劃分以及公示方法等都可以準用物權變動的相關規則,這將給網絡虛擬財產交易糾紛的解決帶來極大的便利。

二、虛擬財產的歸屬

虛擬財產歸誰所有是處理虛擬財產糾紛的前提。如果虛擬財產歸服務商所有, 則服務商未經玩家同意而刪除玩家支配的虛擬財產的行為不存在可歸責的地方。如果虛擬財產歸玩家所有, 則服務商的上述行為將導致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有關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存在着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 虛擬財產應當歸服務商所有。另一種觀點認為, 虛擬財產應當歸玩家所有。筆者贊同後一種觀點,理由如下:第一,玩家在獲取虛擬財產的過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勞動和時間。從尊重玩家勞動和創造力的角度出發,虛擬財產理應歸玩家所有。

第二, 玩家在獲取虛擬財產的過程中,支付了一定的金錢。玩家要想獲取虛擬財產,必須先購買服務商銷售的遊戲點卡,通過點卡上的賬號和密碼登陸游戲系統。玩家在登陸游戲系統後,獲得極為有限的虛擬財產,之後,玩家通過自己在網絡遊戲中的努力,不斷獲取虛擬財產,使自己能夠支配的虛擬財產逐漸增加。從玩家是通過支付一定的對價給服務商而獲得虛擬財產的角度考慮, 玩家應當是虛擬財產的權利人。

第三, 虛擬財產歸玩家所有對服務商是有利的。有的服務商認為, 虛擬財產歸玩家所有有損服務商的利益。服務商之所以持有這種看法,是因為服務商開發一款網絡遊戲耗資巨大,在服務商將該款網絡遊戲投入市場後,如果該款網絡遊戲的玩家人數眾多,則服務商可以從中盈利。如果該款網絡遊戲的玩家人數較少,則服務商將陷入虧本的境地。由於服務商虧本,其自然不願意繼續為玩家提供該款網絡遊戲的服務,自然的,虛擬財產隨着服務商終止提供服務的行為而滅失。如果堅持虛擬財產歸玩家所有, 則服務商終止服務的行為將構成對玩家虛擬財產權的侵犯。這就是服務商堅持虛擬財產不能歸玩家所有的深層次原因。筆者認為,服務商可以通過與玩家訂立合同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服務商可以在《用户協議》中與玩家約定終止提供服務的若干情形,在服務商提供網絡遊戲服務的過程中,一旦出現雙方約定的終止服務的情形,服務商可以終止服務,這樣就不會構成對玩家虛擬財產權的侵犯。此外, 虛擬財產歸玩家所有能夠調動玩家參與網絡遊戲的積極性,使得更多的玩家參與到網絡遊戲中來。網絡遊戲的玩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愛好網絡遊戲的玩家。這類玩家把網絡遊戲看成是自我表達和自我實現的舞台;他們把擁有的虛擬財產的多寡視為自身能力大小的標尺。他們對獲取的虛擬財產是有感情的。如果虛擬財產不能歸玩家所有,則將極大地傷害玩家的感情,使得他們憤恨奪取其虛擬財產的服務商,並“恨屋及烏”地將其厭惡感移情到網絡遊戲上,再也不願意玩網絡遊戲。另一類是以賺錢為目的的玩家。這類玩家純粹是為了賺錢才玩網絡遊戲的,他們通過自身能力和努力獲取一些其他玩家難以獲得的虛擬財產,並將這些虛擬財產賣給需要的玩家,從而獲取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果虛擬財產不能歸玩家所有,則玩家之間出賣虛擬財產的行為將被定性為無權處分行為。買賣雙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些為賺錢而玩網絡遊戲的玩家必定告別網絡遊戲的戰場。隨着玩家數量的減少,服務商的利潤必定大幅度下降。因此,虛擬財產歸玩家所有有利於保障服務商的利益。

三、網絡虛擬財產的轉讓

(一) 密碼的性質

在探討網絡虛擬財產的轉讓時,必須先確定玩家遊戲賬號的密碼的性質。筆者認為,從不同的角度審視密碼,可以發現密碼實際上發揮着三層不同的作用。首先,可以把密碼看作一把開啟房屋大門的鑰匙。玩家通過輸入遊戲賬號的密碼,進入到網絡遊戲的界面,從而實現對虛擬財產的支配和控制。其次,可以把密碼看作一種類似於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權利證書。玩家可以通過佔有密碼證明其是相關虛擬財產的權利人。最後,可以把密碼看作一種類似於提單的物權憑證。從這個角度看, 密碼相當於設定並證明玩家享有虛擬財產權的一種憑證。正如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提單持有人是貨物的所有權人那樣,網絡遊戲賬號的密碼的持有人亦是虛擬財產的權利人。

把密碼看作設定並證明玩家享有虛擬財產權的一種憑證,具有如下優點:第一,有利於充分保護玩家的利益。要成為網絡遊戲的玩家,必須按照服務商的要求在網上進行註冊。在註冊過程中,需要輸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相關個人身份信息。實踐中,許多玩家出於自我保護的目的,在註冊時輸入虛假的個人身份信息。在玩家與服務商發生有關網絡虛擬財產的糾紛並訴至法院後, 服務商往往以原告不是該網絡遊戲的註冊人為由進行抗辯。由於玩家註冊時提供的是虛假的個人身份信息, 因而不能證明其是網絡遊戲的註冊人,致使法院以訴訟主體不適格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極大地損害了玩家的利益。如果把密碼看作設定並證明玩家享有虛擬財產權的一種憑證,則玩家可以通過持有密碼的事實向法院證明其是虛擬財產的權利人,服務商再也不能夠以原告不適格進行抗辯,玩家的利益將得到有效的保護。

(二) 網絡虛擬財產轉讓的公示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9條和第23條的規定,對於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動產物權以交付為其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物權以登記之變更為其變動的公示方法。對於網絡虛擬財產的轉讓,可以準用《物權法》有關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為網絡虛擬財產轉讓的公示方法。由於網絡虛擬財產只能存在於網絡遊戲中,因此,轉讓人將其遊戲賬號的密碼交付受讓人即被視為交付了網絡虛擬財產。因為受讓人憑藉受讓的密碼可以登陸網絡遊戲系統實現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佔有、使用、支配和處分。

(三) 網絡虛擬財產的善意取得

在網絡虛擬財產的轉讓人並不是真正有權處分網絡虛擬財產的人並且受讓人又是善意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有必要準用《物權法》第106 條的規定,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要構成網絡虛擬財產的善意取得,必須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1) 轉讓人無處分權卻處分了虛擬財產轉讓人無處分權是指轉讓人在法律上沒有轉讓該網絡虛擬財產的合法權限,即轉讓人不是該網絡虛擬財產的真權利人並且轉讓人未得到真權利人有關處分該網絡虛擬財產的授權。轉讓人無處分權是網絡虛擬財產轉讓適用善意取得的前提。如果轉讓人有處分權,則轉讓人的處分就成了有權處分,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此處的“處分”意指處分行為,即轉讓人使得該虛擬財產的權利發生了變動。至於轉讓人為什麼能夠控制網絡虛擬財產並將其處分,其原因可能是轉讓人竊取了真權利人的遊戲賬號密碼,也可能是因為真權利人有意將其密碼交給轉讓人,以讓其共同分享佔有和支配虛擬財產的快樂和愉悦。

(2) 受讓人為善意

受讓人的善意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關鍵。如果受讓人為惡意,法律自無保護惡意之人的必要,真權利人有權行使其權利的追及效力,追回被處分的網絡虛擬財產。只有在受讓人為善意的情況下,法律出於保護交易安全的考慮才有意犧牲真權利人的利益,認可受讓人取得網絡虛擬財產權。在理解這個要件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 善意指不知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如果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或者基於當時的客觀環境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則受讓人不構成善意。

第二, 善意的判斷標準。在善意的判斷標準上,筆者認為法律應推定受讓人為善意。如果原權利人不能證明受讓人為惡意,則法官應判定受讓人為善意。之所以採取推定善意的判斷標準,主要是出於以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缺乏公開的交易平台和市場, 轉讓價格的確定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受讓人無法從轉讓價格的高低判斷轉讓人是否有處分權。第二個原因是虛擬財產交易是通過網絡進行的。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都不會見面。這使得轉讓方與受讓方惡意串通損害虛擬財產真權利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而法律推定受讓人是善意的。由於受讓人的善意是法律推定的, 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受讓人並非善意,則這種法律推定就會被推翻。哪些判斷標準可以證明受讓人並非善意呢? 筆者總結了以下幾個判斷標準: 第一個判斷標準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如果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是親戚關係,則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可能性較大; 反之,如果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是一般人之間的關係,則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可能性較小。第二個判斷標準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以前是否有過網絡虛擬財產轉讓方面的合法交易。如果有,則説明受讓人已經對轉讓人有權處分產生了一定的信賴,受讓人善意的可能性較大;如果沒有,則受讓人善意的可能性較小。第三個判斷標準是受讓人以前是否與轉讓人以外的第三人有過網絡虛擬財產方面的交易。因為受讓人網絡虛擬財產交易越多,交易經驗越豐富,其判斷轉讓人是否有處分權的能力越強。如果網絡虛擬財產原權利人能夠綜合利用以上三個判斷標準並結合其他具體情況使法官確信受讓人並非善意, 則法官可以推翻受讓人為善意的法律推定,認定受讓人為惡意。

第三, 善意的判斷時點。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轉讓人向受讓人交付密碼的時點作為判斷受讓人是否善意的時點。如果受讓人在轉讓人交付密碼前不知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則即便受讓人在獲得密碼後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受讓人也是善意的。筆者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善意取得制度的一個重要立法目的在於確認物權公示所產生的公信力。在受讓人獲得密碼但並未登陸網絡遊戲的時間段,由於社會公眾無從察知權利變動的表象,因此,權利變動的公信力無從產生。如果在這個時間段受讓人是惡意的卻仍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以致受讓人取得網絡虛擬財產權,則與善意取得制度確認物權公示產生的公信力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科學的方法是以受讓人通過受讓的密碼第一次登錄遊戲系統的時間點作為判斷受讓人善意與否的時點。如果受讓人在第一次登陸游戲系統前不知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則即便受讓人此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亦不妨礙我們認定受讓人為善意。如果受讓人在取得密碼前或者在取得密碼但尚未登陸游戲系統前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則受讓人為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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