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法院起訴程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我國將工傷待遇糾紛歸為勞動爭議範疇,如果雙方之間就工傷待遇問題發生爭議的話,依據法律規定,工傷職工是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工傷待遇的,工傷職工必須先進行工傷認定程序,勞動能力鑑定程序,之後走仲裁前置程序,對仲裁結果任何一方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在工傷職工向法院起訴前,還要具體經過如下程序:
1、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首先應該申請工傷認定,確認所受傷害是否屬於工傷;
2、在被工傷認定部門確認工傷後,如果傷情較為嚴重,接下來需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確認傷殘等級、護理等級或停工留薪期;
3、用人單位拒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後,勞動者需先要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相關工傷賠償待遇,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才可以在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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