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時效超過二十年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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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時效超過二十年後房屋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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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時效超過二十年後房屋還有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司法解釋
  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開始。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意思就是被繼承人死亡超過二十年的,權利人不得再提起訴訟。(不論何時知情。)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再提起訴訟的,如果你還要起訴,會被駁回起訴或者根本不予立案(不是喪失勝訴權,而是完全不能起訴)。
  另,無人繼承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也就是説,你所説的房產,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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