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超過20年沒繼承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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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超過20年沒繼承還有效嗎?

遺產超過20年沒繼承還有效嗎?

繼承是沒有期限的,只要確定繼承資格,任何時間都可以辦理繼承。所謂的二十年是指繼承糾紛起訴的時間,不是繼承的限制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百,繼承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度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也就是説繼承人之間或是財產繼承本身存在分歧或麻煩,應在2年之內提起訴訟,最長期限內如果超過20年,即使問題依然存容在,也不得再進行訴訟了。

二、遺產繼承的順序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對於遺產繼承的具體順序和相關情況的認定,在繼承法中已經進行了明確規定,涉及到具體的繼承時間和時限,是基於實際的遺產情況而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當地的公證部門,並對相關繼承權進行公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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