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二十年的析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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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十年的析產繼承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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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十年的析產繼承權就沒有了嗎?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也就是説,只要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就視為接受繼承。
只有因繼承糾紛而需要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時,才適用《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的規定。
上述規定中的二十年,是指訴訟時效,與“超過二十年沒有要就不可以繼承了”南轅北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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