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如心與公公遺產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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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如心與公公遺產繼承糾紛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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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的兒媳有權繼承公公的遺產

一般而言,媳婦不能作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公公、婆婆的房產或財產,但是喪偶媳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除外。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護私有財產的穩定性。在繼承中子女的繼承權要優於配偶的繼承權,這其中的原因是,子女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係,而配偶之間不存在血緣關係,其繼承權是以婚姻為基礎的,婚姻關係不像血緣關係那樣永生存在。這一點可以從代位繼承的規定中得驗證。

兒媳婦要想繼承公婆的遺產,一般而言,可以以以下原因請求繼承:

1、以有困難需要得到女方家的幫助、照顧的身份參加;

2、以盡到了主要的贍養老人義務的身份參加;

3、以其他法律上認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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