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是否胎兒有準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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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法律規定是否胎兒有準繼承權?

根據法律規定是否胎兒有準繼承權?

根據法律規定胎兒有準繼承權,《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二、相關知識是怎樣的?

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要注意的問題:

在分割遺產時,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保留的應繼份額的數額,通常應理解為以能夠滿足該胎兒出生以後,至獨立生活時為止的生活必需為原則,同時也要考慮到被繼承人遺產的數額,其他繼承人的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等情況。

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胎兒保留應繼承份額,是繼承人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如果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沒有為胎兒保留應繼份額,或者為胎兒保留的遺產數額過少,則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數額中,按比例扣回適當的遺產數額,必要時可以由胎兒的監護人訴諸法律,以切實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三、自書遺囑無效的如何處理?

自書遺囑的無效,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

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部分無效的,就該部分涉及的遺產內容不能適用遺囑。如果該部分財產需要繼承的,應依《繼承法》適用法定繼承。

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他人的共有財產,那麼,其他財產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首先應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劃出遺囑人那部分遺產,繼而對這部分遺產按照遺囑繼承。遺囑中對共有人所有的那部分財產的處分屬於無權處分。該部分遺囑無效,不能對這部分財產按照遺囑分割,當然也不能按《繼承法》實行法定繼承。

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份額,那麼在財產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餘的遺產才能按照指定的內容執行。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對於胎兒是否擁有相關的權利,是應當根據胎兒的狀態來進行不同的判斷,比如説他要在肚子中的時候是可以擁有財產的份額。這種財產份額的權利是為他們進行保留的,如果出生之後是活體的話可以享受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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