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清償債務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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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是合夥企業與第三人關係的一個重要方面,合夥企業從事經營不可避免地要產生債務,這種債務應當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來償付,與此相應,其債權人也只能先向合夥企業提出求償要求,在合夥企業財產償還完畢前,債權人不得就其債權直接向合夥企業的任一或多個合夥人求償。

合夥企業清償債務的原則是什麼?

第四節 合夥企業與第三人關係

第三十七條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合夥企業雖然不像公司那樣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也是相對獨立的市場主體,其民事活動與合夥人自身的民事活動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應混同。合夥人和合夥企業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因此,合夥人與其債權人的欠債關係與該債權人對合夥企業的欠債關係不屬於民法上的債務混同,不能相互抵銷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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