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後的財產分割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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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後的財產分割辦法是怎樣的?


在家庭生活中,一方的配偶可能因為交通事故或者嚴重疾病去世,留下了一些財產。這個時候,配偶的親屬會提出財產分割,由於涉及到經濟利益,各方經常發生矛盾。其實,對於這種財產的處理是有明確辦法的。那麼,配偶死亡後的財產分割辦法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配偶死亡後的財產分割辦法是怎樣的?

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死亡時,如何分割出個人遺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也就是説,夫妻一方死亡的,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產。

二、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三、遺囑的時效限制體現在哪些方面?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1、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配偶去世後,應該先劃分出共同財產,將其中的一半分為活着的一方。然後將剩餘財產按照繼承順序分配。對於個人財產,也應該按照繼承處理。這就是配偶死亡後的財產分割辦法,如果配偶臨終留下遺囑的,其財產部分可以按照遺囑的內容分割。各方處理這類事情,最好協商解決,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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