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後財產分割法是如何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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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後財產分割法是如何分配的?

老人死後財產分割法是如何分配的?

我國,繼承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遺囑繼承就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來處理他所遺留的財產。而法定繼承則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和分配辦法對遺產進行繼承,這種繼承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先後順序來進行的。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主要是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的親疏遠近和法定的相互撫養義務來確定的。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了繼承權時,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中,沒有先後順序,一般情況下都均等的分割遺產。

別外,喪偶的兒媳與公婆,喪偶的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也沒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但是有不少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公婆和岳父母在生活上盡了撫養義務,這種道德風尚是十分可貴的。因此,《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由此可見,是否盡了贍養義務是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能繼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遺產的前提條件。只要符合這一條件的,也不受是否再婚的影響,他們繼承的遺產也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的權利。

《繼承法》第3 條採用概括性和列舉性相結和的立法方法明確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是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其中第七項的“其他合法財產”界限模糊,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將其界定為: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等。

同時,《繼承法》第4條還規定:“個人承包所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有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承包合同辦理。”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老人的財產分配我國是有明確規定的,但有些很多情況還是要按照家庭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分配,但是再分配老人財產的時候還要一下要好好的協商,避免發生更多的家庭糾紛,這樣對於老人來説真的是沒有辦法安寧,所以,遵從老人的意願分配就是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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