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更改遺囑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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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更改遺囑需要什麼手續

當事人更改遺囑需要什麼手續

更改或撤銷遺囑不需要通過前一位繼承人,非公證遺囑的更改或撤銷也不需要任何材料,只需要遺囑人再根據自己的意願將自己的財產重新訂立一份遺囑即可。

原因如下:

1、在一般情況下如何處置屬於自己的財產是遺囑人的權利,不需要他人的同意。但特殊情況除外: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我國《繼承法》司法解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公證遺囑以及公證遺囑的變更或撤銷説明如下:

1、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2、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3、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4、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

5、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二,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並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銷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

三,辦理遺囑需提交的材料有:

1.立遺囑人本人身份證,户口本和結婚證等身份證明。

2.遺囑所處分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產權所有證、存摺、股權、債券、車輛行駛證等)。

3.指定醫院出具的精神正常的測查結果報告(憑愛傳承為老服務中心介紹信辦理,或為老中心設立的綠色通道)。

4.立遺囑人可攜帶自擬遺囑草本

遺囑問題的處理一般來説是不麻煩,但是如果自己在問題的處理上缺乏足夠的認識就會導致自己的問題解決出現較多的爭議,不過問題的處理還是需要在有關部門的介入下進行處理,否則問題的解決就會喪失法律上的公正力,直接導致問題無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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