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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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大家財富的增多和權利意識的增強,很多人都會在生前安排身後事,遺囑便是一種重要手段。依照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五種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那麼,對遺囑進行公證需要哪些手續呢?具體是怎麼辦理的?
第一步、立遺囑人提出申請,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等材料。
第二步、公證處受理,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第三步、遺囑的審查,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迴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並註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第四步、批准出證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審批合格後,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並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第五步、公證書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步、領取公證書,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如果由公證處發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具體辦理前建議諮詢當地的公證處。以上就是對遺囑公證需要哪些手續的解答。

遺囑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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