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簡易程序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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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小額遺產繼承公證簡易程序的意見》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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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這就是法律文書中對於民事訴訟幾天開庭這個問題的解釋了。進行民事訴訟以後,從法院受理到開庭是有時間的而這個時間是有明確規定的。這也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但在進行民事訴訟時還是達成和解會好一點,否則會耽誤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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