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公證流程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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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公證流程怎樣的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説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二)審查

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三)出證和送達

到公證機構公證的流程都是一樣的,只不過根據公證的事項要準備的材料有所不同,單就遺產繼承公證這件事情來講,無論被繼承人有沒有立遺囑,繼承遺產時都不需要出具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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