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怎樣進行遺囑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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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怎樣進行遺囑認證?

一、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怎樣進行遺囑認證?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進行遺囑認證應當由公民來提出申請,具體的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進行分類登記。

公證遺囑的申請

當事人辦理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因身體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請求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家中辦理。

申辦遺囑公證要提交的材料:

1、立遺囑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簿或護照;

2、遺囑草稿;

3、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產權證明。

申辦遺囑公證首先要填寫公證申請表,遺囑人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由公證人員代寫,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按手印。

二、遺囑的內容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情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製作的日期和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要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時,除了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遺囑人是年老體弱者、危重病人、聾啞盲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證人員在與其談話時,要錄音或錄像。

公證遺囑採用打印形式,公證人員對遺囑草稿進行審查後打印,遺囑人核對後在打印的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簽名或蓋章。上述情形,公證人員應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蓋章的,公證人員還要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規定了遺囑是可以進行公證的,公證之後的一些法律效力和其他的問題發生爭議的時候就比較好判斷了,當然也有一些人對於這個公證遺囑並不是特別的認可,所以需要進行一個認證環節,當然也是可以的,需要由自己來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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