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遺囑公證後還能變更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一、房產遺囑公證後還能變更嗎?

房產遺囑公證後還能變更嗎?

遺囑公證可以通過再立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更改,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房產遺囑公證的具體變更和認定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辦理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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