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和遺產歸屬需要開具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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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放棄繼承和遺產歸屬需要開具證明嗎?

一、繼承人放棄繼承和遺產歸屬需要開具證明嗎?

只要想放棄繼承就需要開具證明的,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實踐中以《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的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二、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作為遺產的繼承者是可以進行放棄的,但在放棄的時候不能以口頭的形式來進行表明,而是要以書面的方式來進行開具證明,從而保障其它人的權利,只要放棄了之後那麼在以後就不能進行索取這份遺產,所以,在處理時就需要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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