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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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公證遺囑注意事項有哪些

1、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2、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併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二、公證遺囑只寫部分財產可以嗎

公證遺囑只寫部分財產是可以,公證遺囑沒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分割。凡屬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合法權益,均可用公證遺囑進行處理。因此,公民立遺囑時或公證機構鑑別遺囑內容時,首先必須搞清楚產權的範圍,區別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夫妻或子女的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或各自專用的財產。

三、辦理公證遺囑的程序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2、公證處受理。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3、遺囑的審查。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迴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並註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4、批准出證

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審批合格後,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並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5、公證書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領取公證書。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如果由公證處發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一般要求在辦理公證遺囑的時候,需要當事人親自辦理,不過有些情況下可能遺囑人已經無法親自辦理了,比如癱瘓在牀不能行走,這個時候可以與公證人員協商,看是否能提供上門辦理公證手續的服務。當然,對於公證遺囑和立下遺囑之後辦理公證手續,這屬於兩種不同的情況,一定要區分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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