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遺囑公證應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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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遺囑公證應注意哪些事項

在所有的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在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一般也都是以公證遺囑為準。因此,立遺囑人要想遺囑產生法律效力,可以選擇辦理遺囑公證。那麼,申辦遺囑公證有哪些程序?為了避免辦理遺囑公證時出現不必要的麻煩,申辦遺囑公證應注意哪些事項?對於這些問題,下文中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一、申辦遺囑公證有哪些程序

遺囑人辦理公證遺囑的程序如下:

1、遺囑人親自到户籍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設立遺囑公證,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將其託付給他人,如果遺囑人因重病或殘疾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的,可以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處辦理。

2、立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並在遺囑上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遺囑人不識字或者因病殘不能書寫時,也可以口述遺囑內容,公證員整理出書面遺囑再向遺囑人宣讀,經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在場的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蓋章,註明日期。參與遺囑公證的公證員必須有兩個以上,並且公證員不許為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辦理公證事務,也不許辦理與本人或配偶有利害關係的公證事務,以確保公證的客觀、公正性。

公證員不遵守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遺囑人認為出場的公證員與自己有某種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證的,有申請公證員迴避、更換公證員的權利。

3、公證員應當對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審查的項目大體有: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是否出於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強迫、重大誤解等情形發生,是否違背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有無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等。

經審查認定其合法有效的,由公證員辦理公證文書,即《遺囑公證書》,應留存一份附卷,並根據遺囑人的需要,製作若干份副本連同正本發給遺囑人。公證員在遺囑開啟前有為遺囑人保守祕密的義務

二、申辦遺囑公證應注意哪些事項

進行遺囑公證的注意事項:

1、遺囑公證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國務院《公證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如果委託別人代理,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鑑的,不得委託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同時,法律強調的是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在立遺囑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之後恢復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亦無效。

3、遺囑的內容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37條第4項規定,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公證處才能出具公證書,可見,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審查遺囑內容的要求,也就是説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不僅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形式符合要求,還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合法,財產是否確為其所有。

4、遺囑的形式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18條規定,公證遺囑採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在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您對有關“申辦遺囑公證有哪些程序”以及“申辦遺囑公證應注意哪些事項”等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被繼承人立遺囑可以有效避免遺產繼承糾紛的發生,不過這也是建立在遺囑有效的條件之上的。而在所有的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也就最能有效避免遺產繼承糾紛的發生。如果您決定辦理遺囑公證,在申辦遺囑公證的過程中,如果您有任何疑問,不妨諮詢一下遺產繼承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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