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在國外如何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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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的大使館、總領事館申請《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申請所需材料:
1、護照及護照照片頁複印件;
2、《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複印件;
3、被繼承人的死亡公證書或死亡證明(如醫院、派出所開具的原件或複印件);
4、親屬關係證明(如公證書、派出所證明或户口本複印件等);
5、被繼承人擁有的財產證明材料(如房產證複印件、車輛證明或存款證明覆印件等);
6、填寫或自備《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7、填寫《公證認證申請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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