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不破租賃房租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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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不破租賃房租歸誰所有?

一、房屋買賣不破租賃房租歸誰所有?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説的“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旨在保護承租人的利益。但並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沒有權利對承租人在產權變更前的違約行為追究責任。現行法律並未限制房屋產權變更後,原房屋出租人不可以依據現存有效的租賃合同,對承租人以前的違約行為主張合同權利,這種合同權即包括追索所欠租人,也包括行使合同解除權。

對於買賣不破租賃期間,產生的房租費用應該是歸新房東,也就是房屋的買受人所有。因為此時房屋已經辦理了過户登記,轉移了所有權,那麼新房東才是房屋的所有權者。雖然現在還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限制,但也不妨礙其向承租人收取房租。

二、房屋買賣不破租賃的四種例外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於動產租賃。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限制適用該原則。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處分權。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

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築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於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綜上所述,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先發生房屋租賃的事實,而在此之後才發生房屋買賣的交易,之前房屋所有人簽訂的租房協議也會對買受人產生約束力,但是租賃合同的所有權人已經發生變更,雖然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限制,但也不妨礙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向承租人收取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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