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的共有權確認糾紛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7W

代位繼承的共有權確認糾紛是怎麼規定的?

大家都知道我國的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繼承方式和法定的繼承方式,一般情況下法律是尊重當事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但當事人必須在真實意思的表示的情況下做出,如果遺囑無效話是需要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關於代位繼承的共有權確認糾紛是怎麼規定的讓小編來告訴大家。

一、代位繼承的共有權確認糾紛是怎麼規定的?

遺囑具有否定法定繼承的法律效力。有遺囑的,遺產先按遺囑處理,沒有遺囑的,才按法定繼承順序處理。所以説,遺囑不僅可以否定代位繼承權,還可以直接否定法定繼承權。

(一)代位繼承的取得的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範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範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中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範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範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中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綜上所述,關於代位繼承的共有權確認糾紛是怎麼規定的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很多人只瞭解法定繼承,但是對代為繼承的概念還不是很清楚,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是有根本的區別的,代為繼承必須是被代位的人的直系血親,並且被代位的人必須要具有繼承的權利,這是要件之一。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