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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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可以繼承嗎?

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可以繼承嗎?

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可以繼承,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户餘額可以繼承。”個人賬户具有強制儲蓄性質,應屬於個人所有,繼承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户中的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對於個人賬户的繼承金額,《社會保險法》與之前的規定是明顯不同的。之前的規定是,僅可以繼承個人繳費部分。而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個人賬户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和原企業劃轉部分,即全部餘額都可以依法繼承。

具體為:

(1)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離退休人員死亡的,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户餘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户中個人繳費本息佔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賬户的其餘部分,併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賬户處理完後,應停止繳費或着支付記錄,予以封存。

二、退休前死亡的養老保險繼承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

亡者最後1個繳費單位攜以下材料至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1、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村居委會出具的亡者與繼承人的關係證明;

5、《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及個人賬户金額繼承資格證明》一式2份;

6、繼承人委託繳費單位辦理手續的委託書。

(二)核對及領取

社保險經辦機構對以上材料進行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繼承手續,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户遺屬繼承審批表》。

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後,由繳費單位攜此表至社保經辦機構複核並出具《財務收據》至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辦理領取手續。

對於那些在單位入職後的養老保險,是由職員與單位共同繳納的,對於此類人員死亡,雖然養老保險可以繼續,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能繼承的只能是個人繳納的那一部分,對於單位繳納的屬於社會統籌資金,不能被當作遺產被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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