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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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有哪些?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有哪些?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遺囑所訂立的形式要求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囑的訂立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分配自己的財產,但所訂立的條款一定要與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相符合,如果在訂立時所受到了強迫或者是威脅的話,那麼所立的遺囑也是無效的,所以,以於自己的財產就可以由自己來進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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