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包括哪些內容 - 無效遺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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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包括哪些內容 無效遺囑有哪些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是公民生前對其死後遺產所作的處分和處理其他事務的囑咐或囑託。無效遺囑是指訂立遺囑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其不能生效的遺囑。下面就介紹遺囑包括哪些內容以及無效遺囑有哪些。

一、遺囑包括哪些內容

遺囑的內容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所作的處分遺產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講,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指明遺產的範圍和名稱及其具體數量。

2、 指定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3、 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

4、指明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比如,在遺囑中責成繼承人將所留數間房屋,送給敬老院、學校等。

5、再指定繼承人。

再指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為防止指定繼承人放棄繼承,被剝奪繼承權或先於遺囑人死亡等情況發生致使繼承人不能繼承時,而在遺囑中再指定有權繼承遺產的繼承人,如在遺囑中寫明,如朋女兒先自己而死,則遺產中的存款由兒子繼承等等。

6、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法》第16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立遺囑執行人。

二、無效遺囑有哪些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又有了行為能力,仍屬於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無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實踐中,對遺囑能力的確定還應注意幾種情況:

(1)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

(2)精神病治癒後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

(3)被診斷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中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違反此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4、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遺囑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認為無效。”

希望對您所遇到問題有所幫助。通過上述內容,我們知道,無效遺囑包括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和處分不屬於自己財產的遺囑。如果您不知道怎麼訂立遺囑,請諮詢專業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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