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後更改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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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後更改流程是什麼

一、遺囑公證後更改流程是什麼?

(1)申請

遺囑人辦理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遺囑人可通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居住地辦理。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遺囑涉及的不動產/動產的權屬憑證、遺囑受益人的身份證明等,遺囑受益人如系立遺囑人的近親屬的,還應提供關係證明。

(2)審查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公證處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是否有共有情形;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立遺囑日期是否齊全;辦證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3)出具公證書

通過審查的,公證處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公證書。

二、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並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銷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

三、什麼情況下遺囑無效?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最高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因此,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就是無效的。

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偽造的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篡改也有可能導致部分無效,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3、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衝突造成遺囑無效。

遺贈撫養協議因是雙務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撫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衝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4、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於或等於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後無剩餘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有些人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根本就沒有考慮清楚有可能會面臨的法律後果,如果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也可以隨便被修改,那辦理公證也就沒有任何實質的作用了。如果以後還想要對遺囑進行更改的話,奉勸當事人就沒有必要着急忙慌的去辦理公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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