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和孫子搶父親遺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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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和孫子搶父親遺產如何處理?

一、奶奶和孫子搶父親遺產如何處理?

奶奶和孫子搶父親遺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不同的處理,沒有遺囑情況,兩者應當在均等的範圍內繼承遺產。如果有遺囑的話,比如説父親將自己的遺產全部都留給孫子那麼兩個,就沒有繼承遺產的份額。受理繼承或遺囑公證後,尤其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遺囑,或為當事人起草遺囑時,必須明確合法的遺產範圍,避免當事人錯誤處分不屬於遺產範圍的其它財產。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由於法律水平參差不一,公證人員對“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所含範圍的理解極可能與法律規定相悖,作者在這裏也很難用文字一一羅列其它合法財產,我們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瞭解哪些財產不屬繼承範圍即可。

二、不能被繼承的財產及財產權利有哪些?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包括: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勞動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權,宗教信仰自由權,通信自由、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權利被侵犯取得的賠償權等。

2、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包括:

(1)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使用權、自留山、自留地、魚塘、果園、灘塗、水流、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

(2)承包權、房屋租賃權、僱傭合同中的勞務權、財物代管權;

(3)繼承權、受遺贈權、勞動工資權等。

3、不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

(1)國家、集體的財產;

(2)被繼承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

(3)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配偶的部分;

(4)婚姻存續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

(5)被繼承人與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

(6)死者家屬的撫卹發給金、生活補助費;

(7)被繼承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受益人的財產等。

在繼承權方面是需要考慮到遺產的範圍的,有一些財產是不能夠發生繼承,比如説被繼承人的一些身份方面的權利,或者説是不屬於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如果存在着多個法定繼承人爭奪財產的情況,應當嚴格把握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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