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代書遺囑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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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翻代書遺囑的條件有哪些?

推翻代書遺囑的條件有哪些?

推翻代書遺囑的條件包括遺囑的內容不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或者是不存在以下的情況: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

(2)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

(3)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4)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只要代書遺囑違反了上述條件中的任一條,都是無效的。

二、代書遺囑的效力和認定是怎樣的?

效力及認定

1、法律上要求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須與繼承遺產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係,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是至少有兩個見證人須全程見證遺囑書立過程。法律只是從實體上保證了見證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視。實踐中,在只有兩個見證人的情況下,如其中一個見證人或兩個見證人就單個人而言未完全見證全過程,這樣的代書遺囑該如何認定,因為在該情況下,在某一時間點存在一個見證人不在場的客觀情況,這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的要求。更為複雜一些的情況是,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某一時間點上也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但在不同的時間點上在場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是不相同的該如何認定?這種情況下,關鍵是看是否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完全見證了全過程,如沒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了全過程,即使在任一時間點上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這樣的代書遺囑也應認定無效。

2、從法律上講代書人屬見證人之一,其實體上的要求當然應符合見證人的條件。不符合見證人條件的代書人書立的代書遺囑應屬無效。關於如何代書,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未作具體的規定,代書應儘可能保留立遺囑人的原話,不要過多的歸納立遺囑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另外,應儘可能採用手寫,減少打字數量,如果在立遺囑現場打字,那與手寫本質上並無不同,效力自不必説。

實踐中,受條件的限制,有的代書人往往在現場作代書筆錄,筆錄上由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簽字,然後離開現場去打字,回來再分別找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簽字,這樣就存在一些問題。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代書遺囑全過程要形成於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三者均在場的情況。代書筆錄雖然形成於現場,但就本質而言,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筆錄,而是打字形成的書面代書遺囑,在這一過程中,如有一環節存在三者不同時在場的情況且筆錄內容與代書遺囑內容有不同之處,都會使該代書遺囑存在瑕疵,嚴重的會導致代書遺囑無效。

在當代的社會遺囑進行書寫的時候,如果當事人自己沒有書寫能力,完全是可以通過要求他人代為書寫來完成遺囑。但是代書遺囑要想發生效力,不僅僅是需要符合一般遺囑的條件,而且也需要是有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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