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喪失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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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喪失遺產繼承權?

哪些情形下喪失遺產繼承權?

繼承權喪失,是指依被繼承人遺囑願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是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繼承資格的情形。

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對應解釋如下: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民法典》第1125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即使繼承人有違反《民法典》第1125條所規定之違法行為,並且繼承人亦承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繼承人的繼承權也不會自動喪失,需要經過法院的程序予以確定。而且只有法院有權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他任何人和單位都沒有這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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